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行〔2025〕7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团委(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上一轮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省财政厅、团省委修订了《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青少年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一轮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和我省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青少年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二)根据青少年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培育典型,辐射引领。
(三)坚持绩效优先,严格目标导向,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青少年事业发展状况,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团省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青少年普惠性、引领性的教育实践活动。
(二)支持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工作。
(三)支持青少年发展理论研究及创新性工作。
(四)支持团委组织建设和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运营工作。
(五)支持与青少年事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鼓励用于家门口青少年宫、青年夜校、“伙伴计划”、浙青年·爱运动、亲青恋等当前青少年发展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和团省委根据每年全省青少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工作和绩效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等两方面,具体如下:
(一)重点工作和绩效因素。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团省委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结合上一年度专项工作或综合性工作等绩效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团省委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二)地方财力状况因素。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对山区海岛县以及已调出、但仍享受省扶持政策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
第九条 省财政厅、团省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青少年事业的发展情况,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1月底前一般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团省委应当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提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等。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会同当地团委部门将分配使用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团省委备案;各地财政部门与当地团委部门沟通一致后将专项资金分配至具体单位。省财政厅、团省委加强对各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团委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合理规划项目建设,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省财政厅和团省委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分配、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团省委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相挂钩。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团委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依法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15号)、《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关于浙江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行〔2018〕69号)同时废止。